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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7号
分类:
政策法规
来源:
集团公司贸管信息部
发布时间:
2011/07/12 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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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:
为加强和规范稀土以及稀土相关产品的出口管理,在稀土及相关产品出口时(具体商品见附件),除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》(2011年版)要求的要素填报外,还应在报关单“规格型号”栏,填报本公告涉及的商品总的稀土元素重量百分比含量,以“[A]”表示,具体为:“[A]: %”。
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6月 1 日起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稀土及相关产品目录(详见www.customs.gov.cn/)
关键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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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6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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