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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度出口退(免)税申报事项期限提醒
各出口企业:
按照现行出口退(免)税政策和管理规定,2017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(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)各项退(免)税业务的申报期限将陆续到期。截止目前暂未收到总局关于相关事项的延期公告,现对涉及2017年度出口退(免)税主要业务的办理期限提醒如下:
一、出口退(免)税申报
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,应于2018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(免)税申报。
二、出口免税申报
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,应于2018年5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增值税、消费税免税申报。
三、延期申报
符合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<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>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)第二条第(十八)项规定的,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,应于2018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。
四、不能收汇申报
符合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(免)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)第四条、第五条规定的,需要在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《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》的,应于2018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。
五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
符合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(免)税申报办法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)第四条规定的,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,务必于2018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。
六、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
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出口且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来料加工委托加工货物,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,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。
七、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
出口企业2017年度海关已核销进料加工手(账)册项下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,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申报进料加工业务核销。
八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
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受托出口的货物,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办理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》。
国家税务总局
2018.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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