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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退税企业需关注的各类时限
2017年度发生的各类出口业务,须关注以下时限:
一、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的规定,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(零税率应税服务为财务作销售收入之日)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(免)税申报,逾期的,企业不得申报退(免)税。
据此,2017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18日(尽量争取3月份完成)。
二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,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,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《委托出口货物证明》。
据此,2017年度《委托出口货物证明》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(尽量月初完成)。
三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,委托出口的货物,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》,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,逾期的,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》。
据此,2017年度出口的受托出口货物,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》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15日(尽量争取3月份完成)。
四、收汇时限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规定,出口企业申报退(免)税的出口货物,须在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。未在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,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(免)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,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,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(免)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条件的,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,在冲减销售收入后,应在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《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》,提供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,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,可视同收汇处理。
据此,2017年度出口货物的收汇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18日,符合条件需申报《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》的申请截止日期在2018年4月18日(尽量争取3月份完成)。
五、申请延期申报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,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,由于公告所列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(免)税的,应在退(免)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,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,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,可进行出口退(免)税申报。
据此,2017年度出口货物符合条件需延期申报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18日(尽量争取3月份完成)。
六、单证备案事项
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(免)税后 15 日内,将所申报退(免)税货物的下列单证, 按申报退(免)税的出口货物顺序,填写《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》,注明备案单证存 放地点,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,保存期未5年。
根据国税公告规定:未做单证备案的出口业务,不得享受退税,可以免税。 根据财税规定:提供虚假单证备案的出货物,一律按征税处理。 在现实中发现很多企业取得不了备案所需要的单证,这个要注意了, 不做单证备案的还能免税,一旦单证是虚假的,那就征税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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